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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文化是一種生活的態度,更是一項長遠的事業,文化的養成非一蹴可及,本市累積了先賢的智慧成果。

由於文化資產保存就是保存先賢的智慧與結晶,是文化發展重要的一部分,臺中市也特別重視此一工作之推展,因此在99年2月4日率先成立全國第一個地方文化資產之專責機構「臺中市文化資產管理中心籌備處」,並於99年12月25日縣市合併升格直轄市後, 正式成立「臺中市文化資產管理中心」,103年1月因應組織調整,更名為臺中市文化資產處。

本處係臺中市政府文化局所屬二級機關,業務管轄為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定,負責大臺中市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及古物等類之保存、維護、活 用、再利用及推廣等相關工作。

簡介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文化資產保存項目計有「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古物」、「自然地景」等七大類。其中除「自然地景」屬農委會體系管轄之外,餘皆由本處主管。

自民國71年5月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布施行,本市即進行相關文化資產保存工作,迄今已公告文化資產可說是包羅萬象,內容含蓋祠廟、宅第、車站、碑碣、衙署、牌坊、墓葬、產業設施、軍事設施、水利設施…等等。

本市文化資產保存,因應時代變遷也有多次變革,民國86年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增加市定古蹟指定權責,民國88年九二一地震造成中部古建築嚴重災損,民國89年修訂文化資產保存法新增歷史建築保存項目,民國94年文化資產保存法大幅修正,新增文化景觀、民俗及有關文物、傳統藝術等,並將原來包含於古蹟項裡的遺址,獨立出來列為保存項目,而民國99年12月25日臺中縣市合併,文化資產更是一區域性整合,縣定古蹟逕改為直轄市市定古蹟,縣定遺址則改為直轄市市定遺址。

文化資產概述及定位

 
文化資產相關法規
 

 文化資產法規

 私有古蹟或歷史建築相關獎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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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7166 times Last modified on 週二, 25 八月 2020 02:01
158系統管理員

本篇文章由臺中市政府地政局資訊室之158系統管理員直接編輯張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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