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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水量保護區與水源保育

水資源為一種動態的有限資源,其開發與管理是國家建設之重要根本,與國家整體經濟發展、國人生活品質提升及國人生命財產保障,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而為保護水資源,自來水事業依自來水法申請劃定公佈「水質水量保護區」,並禁止或限制貽害水質與水量之相關行為。政府相關部會亦依相關法律,對位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之相關開發與土地利用行為,予以管制。對於這些受到開發限制的保護區而言,其限制目的不只是對於下游人民的生命財產之保障,同時也是確保水資源之保育與良好的水質水量。

目前依自來水法劃設之水質水量保護區面積約為8,972平方公里,佔台灣總面積之25%,此水資源保育區之劃設,雖為維護水資源涵養與保育之重要措施,但受限區域內居民卻因全體國民用水之公益,而使其土地之利用遭受限制,致使受限區域內民眾抗爭抵制日益嚴重,並衍生要求回饋及縮編水質水量保護區之呼聲日益高昇。

為因應國內各地不斷要求因自來水法水質水量保護區劃設而受限之回饋聲浪,經濟部遵照行政院91年8月5日核定「限制發展地區救助、回饋、補償處理原則」,及落實「受益者付費、受限者得償」之精神,在收支平衡及不增加國家財政負擔原則下,推動自來水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經於93年6月30日總統公布實施後,並於95年1月1日起開徵水源保育與回饋費。

保護區位置

若您希望了解全台保護區概況,請連結至http://welfare.wra.gov.tw/publicize/3/1/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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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系統管理員

本篇文章由臺中市政府地政局資訊室之158系統管理員直接編輯張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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