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依自來水法劃設之水質水量保護區面積約為8,972平方公里,佔台灣總面積之25%,此水資源保育區之劃設,雖為維護水資源涵養與保育之重要措施,但受限區域內居民卻因全體國民用水之公益,而使其土地之利用遭受限制,致使受限區域內民眾抗爭抵制日益嚴重,並衍生要求回饋及縮編水質水量保護區之呼聲日益高昇。
為因應國內各地不斷要求因自來水法水質水量保護區劃設而受限之回饋聲浪,經濟部遵照行政院91年8月5日核定「限制發展地區救助、回饋、補償處理原則」,及落實「受益者付費、受限者得償」之精神,在收支平衡及不增加國家財政負擔原則下,推動自來水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經於93年6月30日總統公布實施後,並於95年1月1日起開徵水源保育與回饋費。
保護區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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