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簡介
我國現行的租稅結構,是依照憲法和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區分為:國稅(中央稅) 及直轄市、縣(市)稅(地方稅)二級。地方稅介紹詳如下表:
印花稅 | 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 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 |
---|---|
使用牌照稅 | 對使用於公共水陸道路供作公用,私用或軍用交通工具之機動車輛及船舶,所課徵之稅。 |
地價稅 |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法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 |
田賦 | 農業用地在作農業使用期間及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均課徵田賦。(停徵中) |
土地增值稅 | 即土地規定地價後,就其土地自然漲價總數額,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徵收,或於設定典權時預徵。 |
房屋稅 | 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 |
契稅 |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
娛樂稅 | 依所收門票或收費額徵收。 |
國稅簡介
我國現行的租稅結構,是依照憲法和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區分為:國稅(中央稅) 及直轄市、縣(市)稅(地方稅)二級。國稅簡介詳如下表:
國稅局-國稅
所得稅 | ˙綜合所得稅:係對個人淨所得課徵之租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對營利事業之盈餘課徵之租稅。 |
---|---|
遺產稅 | 係因死亡而發生財產所有權移轉時,所課徵之租稅。 |
贈與稅 | 係無償給與他人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價值之權利)之所為,所課徵之租稅。 |
貨物稅 | 係對貨物稅條例規定之特定貨物,於出廠或進口時,課徵之租稅。 |
證券交易稅 | 係對買賣有價證券,所課徵之租稅。 |
期貨交易稅 | 係對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期貨交易,所課徵之稅。 |
關稅 | 係一個國家對通過其國境之貨物,所課徵之租稅。 |
營業稅 | 係對國境內之公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及團體或組織,對外營業者,自製、批發、以至零售各階段發生之營業所為,所課徵之多階段銷售稅。 |
菸酒稅 | 係對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菸酒,所徵收的稅款,稱為菸酒稅。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1.不動產(房屋、土地): 2.高額消費貨物及勞務: |